公司動態
近日,金橋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52827號無效宣告決定。在該決定中,復審委認可我方觀點,宣告CN201920405349.1號“一種加固型楔式腳手架”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該專利無效程序的勝利,為客戶迅速挽回因專利糾紛而損失的市場份額提供了重要幫助。
案情介紹
我司接受申請人委托,根據《專利法》第45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號為CN201920405349.1,名稱為“一種加固型楔式腳手架”的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以下簡稱涉案專利)。
我司接受申請人委托后,由唐昱慶、馬振亞、王丞等資深代理人組成案件處理核心團隊,同時從專利特征分析以及無效檢索等方面入手,為客戶制定了縝密的可執行計劃。
我司團隊經檢索后發現,現有技術中已有多篇對比文件單獨或結合、或與公知常識結合公開了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涉案專利實為現有技術,不具有創造性。我司隨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委經審查及口頭審理后,于2021年1月4日發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無效決定書
案件進展
涉案專利
CN201920405349.1 -一種加固型楔式腳手架

無效證據及理由
請求人用了三篇對比文件(對比文件1:CN200920026698.9 名稱為“插接式腳手架”,對比文件2:CN201820699473.9名稱為“一種安全性高的建筑施工用腳手架”,對比文件3:CN201320861279.3名稱為“一種建筑用腳手架”)和一份企業技術標準《新型插接式鋼管腳手架》。對比文件的公開日早于該涉案專利的申請日,構成該涉案專利的現有技術,可以評價權利要求的新穎性以及創造性。關于區別,請求者認為:(1)可以從對比文件1的附圖中得出,橫桿插孔4的高度高于拉桿插孔5,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腳手架的整體占地面積較大,拉桿插孔5不僅僅可以用來插斜拉桿7的連接,也可以用作橫桿10的連接。且對比文件1與涉案專利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相同,將拉桿插孔5用作橫桿插孔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對比文件1給出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第一前托架、第一后托架高于第一左托架、第一右托架的技術啟示。并且,新增證據4企業技術標準《新型插接式鋼管腳手架》第7頁圖4立桿單元裝配示意圖、圖5橫桿單元裝配示意圖都非常清楚的表明“安裝在立桿左右兩側U形扣與安裝安裝在立桿前后兩側的U形扣是存在高度差的(相當于第一前托架、第一后托架高于第一左托架、第一右托架)”。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托架結構相對于對比文件1與證據4的結合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不具備創造性。
(2)在底座、橫桿等連接件的連接處通過增添墊片而實現增強局部強度和耐磨度,并且減少部件之間的磨損,這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的,而且這種形狀的變化沒有帶來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墊片結構相對于公知常識不具備創造性。
(3)對比文件2中的踏板、扣卡、限位扣所產生的綜合作用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鋼制踏板、固定環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都能夠使得踏板的搭建更加穩固。對比文件2給出了將踏板、扣卡、限位扣應用到對比文件1以套緊橫桿的技術啟示,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2的結合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綜上所述,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因此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案件典型意義
本公司代理人在本案無效程序的處理過程中,針對涉案專利創造性不足的缺陷,迅速采取行動,充分檢索現有技術及公知常識,于口審前最后時刻找到有利的公知常識證據,并當庭提交。堅持不懈的證據檢索和收集工作,以及團隊內部的高效運轉、通力合作,使得我們在接受委托半年內即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以極高的效率保障了客戶的合法權益免于遭受此類不具備可專利性發明創造的侵害,由此取得該無效宣告程序的最終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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